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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采伐21株香樟树被判缓刑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2024-02-04 05:39:14 乌桕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各类损坏生态环境违法违法行为的冲击力度。日前,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检察院就蒋章议涉嫌不合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一审被判缓刑一案,依法提起抗诉后,法院改判蒋章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我不知道无证采伐林木的结果这么严峻,以为仅仅砍几棵树,不会有什么事。”当被告人蒋章议得知其因犯不合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被衡阳市中级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后,懊悔不已。

  2018年11月,蒋章议从衡南县向阳镇良安村乡民阳某手中购得该村安福组安福塘后山山上的悉数树木,这中心还包含樟树和杂木树。

  “其时,我知道那些是香樟树,但没想那么多,仍是抱有侥幸心理。”过后,蒋章议坦言。2019年4月,蒋章议在明知野生樟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未到林业部门处理任何手续,就私行雇佣别人采伐山上的大部分树木。

  后经衡南县林业查询规划规划大队判定,安福塘后山被采伐的树种为樟树、阔叶树,林种为防护林,采伐林木积蓄量达37.5855立方米,采伐樟树21株。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判定,被采伐的21株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香樟。

  在衡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9年9月,法院因被告人蒋章议具有自首、补种21棵樟树苗木等量刑情节,对蒋章议犯不合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这起案子是不是具有判处缓刑的条件,要害要厘清违法情节是‘严峻’,仍是‘较轻’。”收到一审判定书后,承办检察官以为,该判定确定的现实与起诉书指控共同,但适用缓刑不妥。

  承办检察官指出,我国刑法第72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则,即“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违法情节较轻;(二)有悔罪体现;(三)没有再违法的风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寓居社区没有严峻不良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森林资源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2条“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归于不合法采伐、破坏宝贵树木行为‘情节严峻’:(一)不合法采伐宝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许破坏宝贵树木致使宝贵树木逝世三株以上的”之规则,蒋章议私行雇佣别人不合法采伐21株野生植物香樟的行为,应当归于情节严峻,法定刑应当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被告人犯数罪且违法情节严峻,应当依法严惩。”承办检察官指出,蒋章议的行为损坏了宝贵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具有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假如对其适用缓刑,将导致十分严峻的负面社会作用和社会引导。一起,在审查案卷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还发现蒋章议于2012年10月犯合同诈骗罪被衡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他在缓刑期满后才两年又成心再违法,片面恶性较大,有再违法的风险。

  2019年9月18日,衡南县检察院以该案适用缓刑不妥为由依法提出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支撑抗诉。近来,衡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支撑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定见,依法改判:将原判定判处蒋章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