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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癞虼宝、移栽香樟树获刑! “平平无奇” 动植物“伤不起”

2024-01-20 11:03:44 案例图片

  癞虼宝、画眉鸟、香樟树……这些看似“平平无奇”的动植物也是“伤不起”的,乱捉、未经许可移栽或被刑法处罚。6月3日,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五起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关联的破坏资源类犯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倡导共同保护大家园,“还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留住鸟语花香与田园风光”。

  犯有头晕头疼疾病的马某贵听人说吃老鹰可以治疗头晕头疼。于是,2016年10月,马某贵受周某邀约到其家中购买老鹰。正当马某贵将购买的2只老鹰绑到摩托车上准备付了钱就开走的时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马某贵的上家周某想通过卖老鹰挣点钱,顺便让患病的妻子和女儿吃点老鹰补补身体,便从魏某处购买了13只老鹰。魏某的这13只老鹰系从其在网上认识的张某手中购买,张某家住河北,通过长途客车将老鹰运送给魏某。魏某还另从家住山东的姜某处购买了18只老鹰,这18只老鹰通过客车运输从山东发往重庆的湖北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的13只老鹰系从同样是河北人的马某涛处购买。本案从马某贵购买2只老鹰被抓,便牵扯出整条跨四省五地非法买卖老鹰的利益链。经鉴定,涉案老鹰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属濒危物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贵收购老鹰2只,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马某涛出售老鹰13只,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很严重,具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周某收购、出售老鹰13只,魏某收购、出售老鹰31只,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很严重,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000元,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魏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该解释附表载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鹰类4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8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野生动物是地球上所有生命和自然生态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生存状况同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保护好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老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老鹰都要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切莫因贪求短暂的口福享乐或微薄的经济利益而犯罪。

  2019年6月1日至6月3日晚上,骆某在铜梁区某村其家中的房前屋后,使用电筒、编织袋等工具,在该区域处于禁猎区和禁猎期的情况下,采取禁止使用的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捕获蟾蜍共计209只。次日,骆某去镇上出售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骆某捕获的蟾蜍均系中华蟾蜍,属于“三有动物”。 案发后,209只蟾蜍已放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骆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办法来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中华蟾蜍,俗名癞虼宝、癞蛤蟆,是农村常见的“三有动物”。所谓“三有动物”是指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中华蟾蜍能大量捕食危害农作物、树木和人类健康的有害动物,捕食对象有益系数达90%以上。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炸药、电击、电子诱捕、夜间照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网捕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狩猎。本案中,骆某就是在夜间使用了家中必备的手电筒,这种看似无关紧要的方法却是法律禁止使用的,这种随处可见的癞疙宝也是应该保护的“三有动物”。因此,广大市民要认真学习法律和法规,树立敬畏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切忌走入认识误区,一不小心铸成大错,锒铛入狱。

  2020年2月7日,刘某、汪某、吕某因疫情期间闲在家中感觉烦闷,溜到合川区三汇镇,不顾忌疫情,使用禁用的声音诱捕和网捕方式,共计捕获鸟类3只。后三人返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捕获的鸟类均系野生画眉鸟,属“三有动物”。

  根据合川区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案涉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狩猎方法属于禁止使用的方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汪某、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考虑案发于疫情期间,三人认罪认罚,三只画眉鸟尚属活体,对三人均判处拘役二个月。

  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或者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均构成非法狩猎罪。

  疫情当前,仍然有不法分子为获取经济利益或贪图一时之乐顶风作案,不仅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可能增加病毒、细菌传播风险,依法应当严厉打击。画眉鸟作为中国特产鸟类,声音婉转动听,被誉为“鹛鸟之王”,由于民间大量捕捉致使种群数量明显减少。画眉鸟是重要的农林益鸟,虽属常见但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为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为了您和家人的生命健康,切莫随意猎捕,铸成大错。

  重庆某公司打算向重庆某园艺场购买一批野生香樟树,要求先修剪、断根,二年左右再行挖运并移植至合川区银翔城。2016年3月,重庆某园艺场经营者胡某联系郭某购买野生香樟树,郭某与谭某共谋通过居间介绍买卖野生香樟树,从中获取差价,利润各一半。具体由谭某负责寻找树源,郭某负责与胡某接洽。5月,谭某、郭某、胡某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谭某、郭某为胡某组织工人对生长在缙云山国家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的122株野生香樟树进行了编号,并作了截冠处理和断根处理,打算两年以后移植合川。经鉴定,案涉野生香樟树均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谭某、郭某未经允许擅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三人均系自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移植尚未完成,目的尚未实现,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谭某、郭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非法采伐的行为是为了出售和收购,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可以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珍贵树木”,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植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防风固沙、涵养水源、净化空气,还可以吸收二氧化碳,调节气候,缓解全球气候变暖。香樟树是行道树、风景林、防风林和隔音林带的优良树种,对氯气、二氧化碳、氟等有毒气体的抗性较强,香樟的枝叶破裂散发香气,对蚊、虫有一定的驱除作用。本案中,尽管采伐香樟树的目的在于移植,其断根、截冠处理也是移植前的准备工作,但任意采挖、移植,使树木主体部分与其原生的地理环境相分离,这既不符合国家规定,又极可能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使其生态属性减损或消灭。因此,野生香樟树作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植物,在行采挖移植前,同样应当取得相应许可手续。

  2014年10月,柏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实际由柏某负责经营和管理。2015年5月,柏某为了开发乡村旅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投入上千万,擅自在租用的土地上修建停车场、摄影大棚、休闲木屋、竹制长廊、仿长城建筑等建构筑物,改变土地用途。经鉴定,柏某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19.625亩、一般耕地1.195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案发后,公司已对占用土地进行了部分复耕。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及一般耕地共计20.82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柏某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应当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公司进行了一定生态修复,柏某具有情节,且所涉农用地目前已调规成了建设用地等情节,对重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判处罚金200000元;对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尤其是耕地中的基本农田更应当加强保护。近年来,招商引资推动了地方经济快速发展,但一些政府和企业没有考虑合法利用土地资源,许多企业以为是政府招商进来的,便任意妄为,无视法律和法规。一桩桩案例告诉我们,招商搞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土地保护制度,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以破坏土地资源为代价求得一时的经济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否则,虽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终究逃脱不了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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