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9月22日讯(通讯员 熊保明)张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其行为构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近来,西林县人民法院以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8月间,张某在西林县某镇某村向别人购买了5.87立方米的榉木,共支付了1300块钱。张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榉木,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不合法收买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庭审过程中,张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分。结合本案实践、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悔罪体现等要素,法院决议对张某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